霍林郭勒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本办法:
一、建立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牧区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夫妇,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补助金300元,至亡故为止。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牧区独生子女户、城镇无职业居民独女户,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双女结扎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为其子女上学生保险,至独生子女、双女完成义务教育年段为止。
三、城镇无职业居民计划生育特困户、农村牧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每年发给200元的医疗保健扶助金,治病到市计生服务站、市人民医院、市中蒙医院。
四、农村牧区独女户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20元的奖励费,至女孩14周岁为止。农村牧区独男户和城镇无职业居民独生子女户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10元的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为止;
五、农村牧区和城镇无职业居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户和少数民族双女户)子女予以助学奖励。自2006年7月考入国家重点大学(全日制统招一本)的,一次性发给助学奖励金2000元,考入本科院校(全日制统招二本)的,一次性发给助学奖励金1000元;考入重点高中(通辽一中、五中、蒙中)的,一次性发给奖励金300元。
六、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牧区独生子女户,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伤残(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补助800元;死亡的一次性补助1500元。
七、对农村牧区计划生育户实行优先扶贫政策,每年全市扶贫资金总额的15%用于计划生育户。
八、教育部门在开展扶贫助学活动时,要优先考虑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户子女。
九、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下岗职工中的计划生育户优先办理小额贷款;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标准的城镇无职业居民中生活贫困计划生育户优先纳入低保范围;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嘎查(村)对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在扶贫项目安排上优先重点考虑。
十、驻市单位和市属单位在定点扶贫工作中,要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困难户。
十一、原霍政发[2004]26号文件印发的《霍林郭勒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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