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生快富”工程的政策口径(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及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现提出如下“少生快富”工程的政策口径。
一、实施范围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民族自治地区有关规定,工程实施范围是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二、对象基本条例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仍然执行允许生育三孩政策的地区的夫妻,可以参加工程项目。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夫妻,按照各地生育政策的规定,允许生育三孩的,可以纳入工程范围。离婚、丧偶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登记在普通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一方的户口登记在普通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按照当地生育政策的规定,允许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参加工程项目。
(三)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四)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有两个子女,按照当地生育政策的规定,还可以申请生育第3个孩子,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五)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按各地规定采取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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